2014年7月高某将其承包的位于兰州新区一室内喷漆工程承包给张某,两个月后承包的该工程完工。2015年1月30日,高某向张某出具了结算单一份,注明余款5.28万元,在支付了其中的2.2万元,尚余的3.08万元却迟迟不付。之后,张某多次找高某沟通,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张某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除了支付劳务费3.08万元外,还需支付零工工资5466元。高某则辩称,这笔余款中扣除张某因有些活没干好,他们又请零工修补的费用及张某曾经借的钱后,实际支付给张某的劳务费应该只有4000元,而非起诉讼的金额。
永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某完成了从高某处承包的工程,且收到了结算单,视为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于其诉请的零工工资5466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高某的辩称,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