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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逐步禁止销售使用高挥发性油漆涂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6  浏览次数:4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昨日,“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环保厅表示,珠三角臭氧污染较严重,可挥发性有机物VOC因会生成臭氧,而被列入未来8年广东空气污染治理的防控重点,今起广东率先在全国将VOC的排放纳入总量控制,逐步禁止销售、使用高挥发性油漆、涂料。

现状:

VOC排放多致臭氧污染重

广东大气环境保护首席专家、粤港环保科研小组粤方组长钟流举说,VOC在太阳光的作用下,会跟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臭氧,造成臭氧污染,从而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珠三角是VOC排放较大的印刷、涂料、家具制造、制鞋等行业传统集聚区,近年来,随着石化、汽车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增加VOC的排放总量”。

粤港两地空气评估结果显示,相比1997年,珠三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都达到减排目标,唯有VOC未能完成减排目标。

困境:

VOC来源广泛却缺控制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邵敏曾坦言,VOC是目前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碰到的最复杂问题。“VOC来源量大面广,来源有石化、印刷、家具等生产活动,又有干洗、装修、化妆等生活排放。”省环保厅污控处副处长张瑞凤说,“广东的VOC减排不同于香港,香港工业企业较少,其VOC减排重点在于控制好生活源,而在广东,VOC涉及行业多达30多个。”张瑞凤表示,国家层面目前对VOC控制尚无约束标准和规划,防治十分困难,企业也不够重视,防治技术也不成熟。”

行动:

环评也要审批VOC

据了解,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珠三角地区实施严于其他地区的排放标准。今后VOC将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样纳入总量前置审批,VOC排放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要说明VOC排放总量的来源,对新建项目VOC排放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的VOC排放总量。

此外,珠三角正在加快制定VOC行业排放标准,加大VOC排放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2015年前,珠三角完成所有VOC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加大生活源排放控制,逐步禁止销售、使用高挥发性油漆、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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