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其中,对出现六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依规采取处罚、取缔、关闭、转产或搬迁等措施。
六种情形分别为: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和港口在建项目;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之间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构成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此外,对于“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以及租赁不符合标准的厂房进行生产的”等十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整改,并实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