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已对不合格商品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督促全市销售者做好相同生产者相同型号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工作,对于拒不履行退市的销售者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后,北京市工商局将不断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出机制的作用,净化首都市场消费环境。
消费提示
儿童家具区别于普通家具,执行标准不同:儿童家具执行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普通木家具执行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儿童家具标准要严格,首先儿童家具标准是强制性的,其次在重金属限制方面多检4项,在做工要求、稳定性(固定装置)、安全性(从柜内侧轻碰能打开)、警示语等多方面,要求严于木家具标准。
挑选儿童家具,首先要选择儿童家具专门销售的区域,并且在家具购买合同上注明执行儿童家具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其次,要注意儿童家具结构安全方面
1、边缘和尖端
标准规定,边缘及尖端: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本次监测有2组商品此项目不合格。儿童家具定义为供年龄为3岁~14岁的儿童使用,该年龄段的儿童因年龄较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差,“边缘及尖端”项目不符合的产品,儿童使用时较易产生危险,锐利的边缘和尖端容易对儿童的身体造成创伤性伤害。
2、其他
标准规定,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儿童因为年龄较小,较为顽皮好动,高桌台及高度超过600mm的柜类产品重心较高,当门、抽屉等部件在开启的状态下,儿童攀爬后较易发生倾翻,从而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
3、力学性能
标准规定,按标准
4、儿童家具警示标识
标准规定,1.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2.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3.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4.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5.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标准“警示标识”要求产品的使用说明应标明产品的适用年龄段,是为了防止产品出现误用。标准“结构安全”条款中的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分为二个试验水平,通过“试验水平1”试验的产品适用于“3岁~6岁”年龄段儿童使用,通过“试验水平2”试验的产品适用于“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年龄段儿童使用。二者对产品的力学性能的要求是不一样的,7岁及以上年龄段儿童使用只通过“试验水平1”的产品,有可能在损坏产品的同时也可能对自身造成伤害。另外,对于需安装的产品或有折叠或调整装置的产品,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等产品要在使用说明和产品的适当位置标明警示语且警示语字体要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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