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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施工:诉讼中才辩称墙面开裂拒付欠款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7-03-25  来源:重庆法院网  浏览次数:560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说好的包工包料,完工后,定作人拒付欠款,承揽人多次催要无果。诉讼中,定作人辩称拒付是因为装修的房屋墙面开裂了。那么,在承揽合同中,应在何时由谁举证承揽人交付的,而定作人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
  2015年2月,黄某贵预对旧房进行装修,找到李某平订购乳胶涂料,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平为黄某贵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作墙漆,包工包料,约定总价款为5000元。同日,黄某贵向李某平支付定金500元,并在出具的送(销)货单上签字确认,支付定金500元,欠款4500元。后李某平开始为黄某贵作墙漆。同年3月15日完工,双方进行结算,李某平在送(销)货单上注明4月5号付工人工资,黄某贵尚欠4500元。到达约定时间后,李某平向黄某贵多次催要价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黄某贵才辩称房屋墙面出现部分裂纹,才拒绝付欠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平包工包料为黄某贵的房屋作墙漆,黄某贵在李某平出具的送(销)货单上签名,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要求不合理的负有通知义务,并对所承揽的工作成果负有质量保证义务,李某平为黄某贵房屋所做的墙漆出现裂纹,李某平拒绝修理,并称系黄某贵房屋墙面本身原因所致,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经法院释明后,李某平仍未举证证明黄某贵房屋出现裂纹非李某平原因所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应视为李某平未支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其要求黄某贵支付价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李某平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平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市二中法院认为李某平与黄某贵在结算时,未提出李某平涂刷的乳胶漆有质量问题。在李某平向其催收欠款时,黄某贵也仅有迟延支付欠款的意思表示,仍未提出乳胶漆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或要求李某平返工。在本案诉讼开始后,黄某贵才辩称房屋中客厅的一面墙上出现裂痕,要求李某平返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黄某贵应当行使请求权,即提起诉讼或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并且举证证明其客厅的墙面出现裂痕是因为李某平涂刷的乳胶造成的事实成立。一审判决将证明房屋墙漆裂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平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黄某贵在本案中没有提出反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客厅的墙面出现裂痕是因李某平涂刷的乳胶漆造成的,其辩称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对本案予以依法予以改判,判决黄某贵向李某平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4500元,并从2015年4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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