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保部获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11月至12月组织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反馈后,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同意。为回应社会关切,便于社会监督,传导督察压力,根据《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7省(市)统一对外全面公开督察整改方案。
7省(市)督察整改方案均实行清单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梳理,共计确定376项整改任务,其中北京市48项、上海市46项、湖北省84项、广东省43项、重庆市37项、陕西省59项、甘肃省59项。整改措施主要包括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提高环保意识,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打好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攻坚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环保长效机制等内容。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督办落实、加大整改宣传等内容。整改方案还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基本做到了可检查、可考核、可问责。
督察整改是发挥环境保护督察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举措。下一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实行清单式、表格式调度制度,紧盯地方督察整改工作情况,按月调度,及时督办,加强通报,并对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调查问责结果进行审核。同时持续督促地方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一台”即省级电视台,“一报”即省级党报,“一网”即省级人民政府网站)作为载体,加强督察整改工作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地方和突出环境问题,将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督察,始终保持督察压力,确保督察不是一阵风,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