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美贸易战序幕的逐步拉开,双方对不断加大对于各种进出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对各个领域产生着微妙的影响。从水果、猪肉等制品到航天、机械、医药等制品,逐渐蔓延到了化工、涂料行业。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汽车、化工品等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发出2018年第32号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2017年2月8日,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37.5%
2. 伊士曼化工公司 46.9%
3. 陶氏化学公司 75.5%
4.其他美国公司 75.5%
欧盟公司
1.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43.5%
2.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0.8%
3.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0.8%
4. 巴斯夫欧洲公司 18.8%
5. 其他欧盟公司 43.5%
伊士曼化工公司
伊士曼化工公司全资拥有伊士曼化学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负责被调查产品的美国国内销售,伊士曼化学有限公司负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销售。两家公司提交了合并答卷。
陶氏化学公司
反倾销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在规定时间内,陶氏化学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鉴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陶氏化学公司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
巴斯夫欧洲公司
对于未被申请人提出指控的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其在原审中的倾销幅度。
本次复审产品为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