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被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房)质监罚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交2017年度自查报告。超过规定期限以后,于2017年5月14日,主动向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纸质版自查报告。
经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经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受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