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4年4-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进行处置。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镇直接排放到长江,严重污染了靖江长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其间,李某又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置,丁某将这些废碱直接排放到新通扬运河中,造成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目前,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已经被判刑,但是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并没有到位,因此,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157.87万元,以及承担相关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则辩称,该单位原营销部经理杨某将废碱交由李某的行为并非单位授意,是个人行为。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环境损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据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最终,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自今年1月1号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成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原则。同时,《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江苏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损害的索赔工作。因此,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此次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与能力建设,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重要的技术支撑,也是试点工作的一个重点环节。该起案件是自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一起典型案例。因此,该案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展示了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的重视程度。此外,通过一些个案来展示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也引发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