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咸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原《咸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17〕60号)废止。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咸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下同)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全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搬迁工程,最大程度降低化工行业安全环境风险,促进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份前,全面启动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下同),2020年底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搬迁改造与做大做强相结合,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做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规模生产。
2.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坚持企业搬迁改造与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相结合,改善城市环境,打造碧水蓝天。坚持企业搬迁改造与科学、集约、节约用地相结合,提高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三)处理方式。
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关停一批、搬迁一批、转产一批的分类处理。
1.关停一批。对不能补齐完备有关手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拟关闭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2.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搬迁意愿和能力的企业,实施搬迁。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
3.转产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条件和能力实施搬迁,但有续存意愿的企业,在满足安全、环保条件的前提下,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和工艺技术改造等,从事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甄别认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明确承接搬迁改造化工园区。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定量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开展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评估和论证,统筹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可以承接迁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园区,确保承接化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制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组织方式、职责分工、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内容。工作方案要经过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度,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各项搬迁改造任务按期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搬迁改造企业运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新工艺、新技术改造提升石化化工产业,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腾退土地治理修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关闭退出后地块活动信息上传国家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保事故。(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一是严格项目准入。在化工园区外,特别是城镇人口密集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得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土地供应、能源评价、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手续。二是淘汰落后产能。综合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不达标或不合规落后产能淘汰。三是严控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好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基建投资补助等资金支持。积极争取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对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支持。各级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实施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统筹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搬迁改造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人行,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处理搬迁改造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主责。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严格检查验收。(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履行牵头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细化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加强检查督办。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搬迁改造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