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发布的房环保罚字[2018]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京狮博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被罚款1.2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5 月15 日,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京京狮博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苏村四区 34 号的生产加工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加工车间主要生产涂料,有 1 个综合生产车间,主要原料是钛白粉、丙烯酸乳液、水、重质碳酸钙等,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釜 8 台、分散机 2 台,主要工艺流程:原料→混合→分装→成品,年产量约180 吨,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产生,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建成。经查,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苏村四区 34 号的生产加工车间混合、分装涂料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六十万元整,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体工程即于2017 年 3 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至现场检查发现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保局决定对北京京狮博大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