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决定对宿州、芜湖、铜陵、池州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进驻时间
2018年9月1日进驻,时长1个月
督察内容
(一)中央及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及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督察《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以及各市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制定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二是督察群众投诉举报环境问题处理情况,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三是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绿盾行动”、固废大排查专项行动、长江经济带化工项目整治行动等开展情况,重点是对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检查、通报环境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主管之责、法定职责情况,包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督察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的具体举措。被督察市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督察组进驻后将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