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省级政府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这是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授权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态赔偿损害诉讼之后,省级政府作为独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诉称,2014年4-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进行处置。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直接排放到长江,严重污染了长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其间,李某又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置,丁某将这些废碱直接排放到新通扬运河中,造成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被告共造成靖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786.26万元。类比靖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兴化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877.64万元。此次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对长江水域中下段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被告因此应当赔偿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818.95万元。此外,被告还要承担评估费26万元。
经法院释明,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请将兴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从769.92万元增加到1877.64万元,将两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期间损失费用亦相应从原来的1265.09万元增加到1818.95万元。加上评估费、律师费,赔偿总额从原来的3845.27万元,增加到现在的5532.85万元。这是因为,由于水流速度、环境容量等因素,废碱被排入新通扬运河对兴化的危害远比排入长江对靖江大,因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费用应相应提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环境修复费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计548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