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安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及颁发与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通知》明确,辽宁省安监局对许可证审批负责﹔各市局对所实施的许可证审查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申办许可证企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求各市局要加强对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工作认真负责、专业能力强的监管人员负责许可证审查,审查过程中聘请专家不应少于3名,并应根据企业特点选聘专家。凡发现重大问题的,许可证审查不予通过,并对安全评价机构采取惩戒措施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健全完善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辽宁省将建立完善抽查工作机制,对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现场不一致、存在重大缺陷、弄虚作假的,情节较轻的,省局对涉及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约谈、全省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安全评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