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8日,伊戈尔就关于收到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公告。
近期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2018]2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佛山市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扩建、改造过程中,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环境管理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7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混入纸箱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四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的规定,南海区环保局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7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中称公司高度重视此事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立即停用或拆卸相关设备、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将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同时,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全面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环保意识,以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