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工信委就《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公示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办法》明确,认定为化工园区需满足14个方面的条件,其中包括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等。
《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现有工业园内以基础化工原料、精细化工产品及化工新材料生产为纽带,现有(或未来规划)化工企业相对聚集而形成的生产加工体系匹配、产业联系紧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专用、污染物统一治理、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学规范的化工产业聚集区或化工园(片区)。化工园区的认定由省级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经认定的化工产业园不设定等级、不另设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工业园区的管理等级和层次。如果认定的化工园区达到省级工业园区认定标准和要求的,可参照省级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和管理。
根据《办法》,化工园区认定需满足14个方面的条件,除前述外,还包括无违法用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较高,历年供地率达到60%以上,闲置土地面积不超过10%;无变相房地产开发项目;已供应土地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亩均税收应达到10万元;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园(片)区主营业务总收入的比重达到80%以上等。
《办法》明确,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优先跨区域承接与主导化工产业相关联的化工企业、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包括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积极引导“散、乱”化工项目搬迁入园集聚发展,鼓励新(扩)建与主导化工产业相关联的化工产业项目。2020年以后,未被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其他工业园区,禁止新(改、扩)建任何化工项目,原有化工项目(企业)必须进行关闭退出或搬迁进入化工园区。2025年底前,不在化工园区范围内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完成搬迁入园或关闭退出;确需保留的,由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化工园区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办法》公示时间为9月26日至10月12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向省工信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