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布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此份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为首次发布,为高标准打赢蓝天保卫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提供支撑。
小编查询发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排放和臭气浓度提出了控制要求。新建污染源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对适用对象的处理效率、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无组织排放监控等作出规定。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发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要求,现有污染源2019年9月30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应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当企业溶剂型涂料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对重点工段非甲烷总烃(NMHC)的去除率需执行表3 规定的最低要求,并同时执行表1 或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4.1.6。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汽车整车制造业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遵守表4规定的限值。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附录C。
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规定。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监测方法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此次江省印发《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响应了日前浙江省印发的《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加快制订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8年制订完成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治理技术和装备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