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公司石化设备制造分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喷涂工序未在专门的喷漆房中进行,该公司被要求喷涂工序停产,并处于罚款。
《决定书》提到,2019年1月1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龙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汾渭平原督察组对中国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公司石化设备制造分公司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涂工序未在专门的喷漆房中进行,同时未按照《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8】169号)要求喷涂工序停产。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改洛龙字【2019】0001号),责令其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公司石化设备制造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中国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公司石化设备制造分公司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处以5万元罚款。
近年来,在环保风暴的席卷下,不少不合规企业被要求停产、罚款,随着各地政策的推进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将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