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条例中提到在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推进有毒有害物质替代。
禁止油漆鼓励环保产品使用
条例要求,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有替代品的,应当优先使用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医院、学校、商场和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涂料等产品,鼓励使用环保的涂料等产品。
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职能部门监督并定期公布高含量目录
职能部门监督并定期公布高含量目录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行业污染防治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