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我省化工行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全过程、全链条安全管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为确保攻坚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明晰职责任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注重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管控,狠抓治理提升,全力破解安全发展难题,坚决打赢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战,为加快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既要深化大排查大整治,整治消除化工行业安全隐患,保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又要推动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技术装备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整体提升全行业安全保障能力。
2.坚持严格准入与改造提升相结合。既要加强源头管控,严禁新上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控制新增高风险项目,又要推动在役化工企业改造提升、发展壮大,不断提高全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3.坚持规范发展和进区入园相结合。既要统筹全省化工产业布局,积极培育具有领先水平的骨干企业,示范引领,带动全行业整体跃升,又要加快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提高园区产业链的耦合性与循环化工程度,规范和提升化工园区健康发展。
4.坚持硬件升级与软件提升相结合。既要通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硬件升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又要通过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四个一批”(即关停取缔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做强做优一批),有效提升全省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力争实现“一年见实效,两年全规范”。
1.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根本好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百家化工生产企业事故发生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
2.化工行业“小而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环境保护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四个一批”等措施,进一步有效解决化工企业小而多、散而乱、基础差的问题,全行业防范事故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列入关停名单的全部关停到位,列入搬迁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新建项目入园率100%。
3.化工行业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关键危险岗位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化工园区监管平台与园区内企业安全监控信息对接率100%,新建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100%,在役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率100%,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
4.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到2020年底,初步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形成安全风险可识可控、隐患及时消除、应急处置科学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体系,各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整治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它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其他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企业,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
(二)实施步骤。
2019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1.摸底建档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建立“一企一档”“一园一档”。
2.评估分类阶段(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各地要按照评估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逐一进行评估,确定“四个一批”名单。
3.实施攻坚阶段(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各地各部门在前期评估的基础上,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四个一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4.验收考核阶段(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各市级人民政府要对攻坚行动整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省政府对各地整治攻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考核。
5.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总结整治经验,固化攻坚成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
各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所有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做到不漏一企、不落一园,全面掌握化工企业和园区的底数,建立辖区内园区和企业的台账清单,做到“一企一档”“一园一档”,2019年4月底前完成并上报。企业台账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企业类型、职工总数、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种类及人员数量,产品(含副产品和中间产品)、主要原料、生产规模、主要工艺、重大危险源等情况,“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单列说明。园区台账包括:园区名称、批准机关、园区性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园区面积、入园企业名称,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公用基础设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情况。
各市政府最终确定的企业清单和园区清单,要由市长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上报。未列入清单的企业,一经发现视为非法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立即依法取缔。
(二)评估分类。
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组织制定全省化工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制定本地评估实施方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整治范围企业逐一进行评估分类,确定“四个一批”名单,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经各市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审批、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市长签字,市政府加盖公章)。
(三)实施“四个一批”。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差别化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强力实施“四个一批”。
1.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的,无项目备案、规划用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不能有效管控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关闭、取缔。危货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多、隐患大、事故多的,依法依规停业整顿、关闭、取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2.搬迁入园一批。对位于城市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不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化工企业,加快实施搬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8号)等文件确定的39家搬迁企业,须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在本次攻坚行动中,经排查摸底、评估符合搬迁情形的,一并纳入实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
3.改造提升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要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推行先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方法、引进高端技术人才等措施,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4.做强做优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安全保障程度高的骨干优势企业,通过加强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加强技术改造,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产品,不断发展壮大,带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应立即停产,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拆除关键(危险)部位设备设施和危险装置,消除安全隐患。列入搬迁入园、改造提升、做强做优的企业,若存在重大现实隐患且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先停产后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提高准入门槛。
5.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新上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控制新增高风险项目。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由市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查后,按管理权限审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6.强化刚性约束。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等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未取得规划、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手续不全的,一律停止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消防等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园区外的化工企业,不得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在对现有装置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升级改造时,不得增加品种、产能等。(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严格行政许可。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层级和权限,组织设计、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攻坚行动期间暂停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许可。(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严格园区管理。
8.管控园区风险。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不符合区域环境容量风险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的,不得入园;对风险外溢可能产生“多米诺”效应的企业,实施停产改造提升;对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以及园区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村居、学校等,限期实施搬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
9.加强信息化建设。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园区安全、环境、应急一体化防控信息平台,与园区内所有企业安全监控信息对接,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对突发情况及时预警,有效提升园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强化重点环节部位安全管控。
10.全面加强事故高发环节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动火等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全面深入辨识管控作业风险,杜绝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后果;加强开停车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开停车方案制定、审核备案、过程控制等各项要求;加强外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严格审查外委施工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协议,加强作业过程管理。(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1.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强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报检等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确保完好有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推广使用先进的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运输装备和视频监控、防疲劳预警、防碰撞预警、事故自动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跨省运输通道,加强运输动态管控,加强沿途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对运输车辆实行全过程、全时段监控,对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13.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管理。加强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备案和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管理,强化其产废环节、种类、数量及其转移流向的管控,坚决杜绝非法放弃、丢弃、转移、倾倒、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管理,强化资质许可及处置设施、条件的审核,加强废物贮存场地、转移运输、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确保贮存、转移、运输、处置、流向等全过程环境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4.强化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能力。主要负责人须具备与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进行闭卷考试,90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予以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并公开通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5.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要每天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自下而上层层签字承诺;要亲自调度、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在企业主门外公告;负责组织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巡回检查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6.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3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2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7.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突出做好对新录用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的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当恢复或设立职工大学、职工技校,加快化工产业工人教育培养。(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18.大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加强老旧设备设施安全治理,经评估存在严重隐患、达到设计寿命或相关报废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强制淘汰更新;强化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和信息化厅)
(八)推动依法治安建设。
19.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贯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批国家、行业未覆盖的实用有效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鼓励各地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完善化工行业管理法规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0.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实施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严格落实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依法关闭取缔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处重罚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加大对安全执法技术装备的投入,配齐安全监察监测专用设备。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袁桐利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开展攻坚行动,协调解决攻坚行动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攻坚行动,跟踪督办重点工作进展,督导考核工作落实情况。各市、县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的市政府是化工行业整治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省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督导推进,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制定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采取切实可行、实在管用的举措,强力推动攻坚行动开展。
(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兼并重组、搬迁入园、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理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问题。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向实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企业倾斜支持。各市、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企业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所获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化工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先进技术改造、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危险化学品搬迁项目等化工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将列入改造提升和做强做优一批名单的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省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科技计划资金、财政税收和融资计划等专项发展计划。
(四)强化信用奖惩。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并与攻坚行动的评估分类相结合。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惩戒,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整治攻坚行动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公布“关停取缔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名单及整治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为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强化考核问责。各地要建立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机制,实行月总结报告、季协调调度、半年督导检查、年终考核评比,每月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报省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全省通报。对攻坚行动开展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约谈主要领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