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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漆企业被处以70000元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9-04-16  来源:新型涂料网  浏览次数:621
新型涂料网讯:
       近日,某油漆有限公司因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被处以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油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1、该公司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公司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油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柒万元(¥7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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