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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民宅私存20吨危化品,已立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新型涂料网  浏览次数:878
新型涂料网讯:
       大家都知道,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危化品储存也有着相应规范、标准,严禁随意储存,如管理防护不当,很容易导致事故。因此,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采取严格管理。
       但近日,昆山一民宅内竟然违法私自存储20吨危化品!
       据了解,接到群众情况反映后,3月26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淀山湖镇相关部门立即赶往度城村进行核查。发现村民顾生福住宅内的客厅、房间以及临时搭建棚内摆放着近120桶、约20吨各类危化品溶剂。根据调查,顾生福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该场所也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
       既无危化品经营资质,也没有危化品储存条件,却在自家屋里存放近120桶总量约20吨的危化品,同时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分装、贴标出售!后经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住宅内存放的大量溶剂为甲缩醛和油漆半成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一旦燃烧后果不堪设想。
       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顾生福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并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查封,并将该案所有危化品安全转移至指定仓库。
       顾生福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已对顾生福进行立案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存储危化品不是个例
       执法人员在对度城村同期进行的排摸中,另在四名村民家中发现数量不一的溶剂空桶,现场未见溶剂物料,监管人员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现场溶剂空桶,并对其进行约谈,责令四位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资质的情况下,不得有相关的违法行为。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有着严格的要求,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房做掩护,从事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暗中牟利。殊不知此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民宅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条件,且危险化学品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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