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24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两虎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4日,经营范围为水性涂料生产销售,其注册商标图案与双虎公司较为类似。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虎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相关机构审查核准后依法批准使用的注册商标。力诺公司、双虎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两虎公司具有侵害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不能证明两虎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判决驳回力诺公司、双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虎公司与双虎公司均为从事油漆涂料生产的企业,两企业同属湖北地区,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双虎公司成立于2002年,自成立之初就将“双虎”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而两虎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登记成立,作为同一行业的从业者,其对“双虎”品牌及双虎公司理应知晓,在登记注册相同经营范围企业时应合理避让。但其仍将与“双虎”意思非常相近的“两虎”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对此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违反了市场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损害了双虎公司的合法权益,两虎公司的行为对双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两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以“两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两虎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三、两虎公司赔偿双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