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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涂料侵权?众说纷纭,唯有他一锤定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9-05-10  来源:新型涂料网  浏览次数:708
新型涂料网讯:
       近日,清华大学起诉多家清华幼儿园一事被广泛关注,引发热议。
       同属教育机构,使用“清华”商标构成侵权,大家可以理解,那么不同行业呢?
       一涂料公司因为取名清华,被判赔偿10万元
       早在 2015 年,湖南一家名叫长沙清华涂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清华涂料)的涂料公司,被清华大学起诉。该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6 月 17 日,经营范围丙烯酸树脂、醇酸树脂、丙烯酸瓷漆生产。
       清华大学在 2014 年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上生产及销售冠有 " 清华 " 二字的油漆类产品。2014 年 6 月,清华大学对其提起诉讼。
       清华涂料表示," 因为经营地址是宁乡县菁华铺,当地方言发音‘菁华铺’与‘清华铺’相似,取厂名时遂以‘清华’取名。"
       清华涂料认为,清华商标注册于 1998 年 11 月,核定使用商品没有包含油漆,且该商标于 2006 年 10 月被认定为在 " 学校、教育、培训 " 上使用的驰名商标,在此之前并不是驰名商标,而长沙清华涂料成立于 2004 年,营业范围是油漆类的生产,所销售的产品和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完全属于不同的类别,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清华涂料还认为,清华大学是知名教育机构,不会有人将 " 清华 " 和油漆产品联系在一起。" 我们是涂料生产企业,一般消费者不会将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教育品牌产生联系,不会让公众产生混淆,也不存在侵权。"
       法院如何判决?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注册商标均为汉字 " 清华 ",且均显著地印刷在被控侵权包装桶上,虽字体不同,但文字的字形近似,读音、含义均一致,一般公众在与原告商标隔离的情况下,以被控侵权标识识别产品来源,并可能直接误认为原告的商标,鉴于原告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且被控侵权标识的文字含义与原告商标的文字含义完全相同,文字本身含义的一致即可构成相同商标,故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构成商标相同。
       当商品上出现上述被控侵权标识时,相关公众难以避免地会认为该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同源性,可能妨害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诉侵权的包装桶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最终判令长沙清华涂料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清华大学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包含 " 清华 " 文字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 10 万元。
       虽然不同行业,使用相同商标仍被判侵权
       如,广东嘉宝莉公司是一家从事涂料、油漆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06年,“嘉宝莉”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广东嘉宝莉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一种木地板产品标有“嘉宝莉”字样,通过调查发现,江西嘉宝莉某公司和香港嘉宝莉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强化木地板”、“木门”上突出使用“嘉宝莉”的标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嘉宝莉”在本案中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跨类保护,判决江西嘉宝莉、香港嘉宝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在网络上注销相关域名,赔偿广东嘉宝莉公司20万元。
       又如,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多乐士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多乐士/DULUX”油漆系阿克苏诺贝尔公司旗下著名的建筑装饰涂料品牌,法院认为,虽然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的“多乐士”商标注册在第2类油漆、涂料上,与多乐士管业公司实际经营的水管、阀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但是二者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一般消费者会认为双方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混淆。
       法院认为,多乐士管业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产品介绍册、名片、网站网页宣传上使用“多乐士”字样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判令多乐士管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阿克苏诺贝尔公司50万元人民币以及消除影响。
       嘉宝莉地板、多乐士管业虽说不同于涂料行业,但均被法院认为商标侵权,看来在商标问题上,企业还需多加注意。下列商标跨类使用情况仅供大家参考!
       部分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情况:
       1.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4. 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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