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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五金厂老板陈某先下小单,按时付款骗取客户信任后,再下大单诈骗客户货物价值126万多元,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几年前,40多岁的四川男子陈某在大岭山镇开了一家五金涂料加工厂。2009年4月,陈某以“东莞市大岭山淋淼五金加工厂”的名义给该厂申请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该厂仅有十几名员工,经营规模极小,加工业务也不需要大量涂料。后为实施诈骗犯罪,陈某对外假称该厂为“东莞市大岭山泳淋五金厂”,并使用以泳淋厂为名的公章。
2010年7月,陈某联系被害单位某涂料公司,声称需购买涂料从事加工业务。随后,陈某分3次购买了983公斤涂料,并按时付款,就此骗取了涂料公司的信任。此后,陈某加大了采购量,约定货到60日内付款,并以泳淋厂的名义与涂料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涂料公司信以为真,按陈某要求,从2010年9月份开始,又分13次向所谓的泳淋厂运送了涂料共近6万公斤(扣除涂料公司期间又收回的货款1万多元,被骗货值达126万多元)。
2010年11月23日,作案得手后的陈某潜逃外地。涂料公司发觉被骗后立即报案。2011年8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四川省成都市将陈某抓获。破案后,被骗货物均未能缴回。
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逃避债务,该厂只是暂时停业整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