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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准;标准化;国际标准分类法;法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流的日益扩大,标准及标准化问题已受到世界各国及各行各业的广泛重视。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已经得到了相当的重视。在我国涂料行业中,标准化工作正在稳步发展,但是对标准化问题的一些基本的概念,不少企业、单位还存在一些混淆不清的认识,由于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士的缺乏,所以有必要对这方面的问题做一个较严格的定义,使它符合国际标准,便于相互交流。
1 标准化基本术语的定义
1.1 标准化
根据ISO/IEC指南2,1996对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规的活动。”即标准化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有一定范围的,在这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是是有秩序的进行的,而在这种标准化活动过程中对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经过协商及科学的论证后,需要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
标准化属一种人类共同某些秩序和条款的社会实践活动。掌握和运用标准化,对促进国际技术写作,发展市场经济,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和保障世界文明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标准
标准(Standard)定义为:“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制定并由确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并可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标准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际经验的综合结晶,标准的制定目的是提高和保证获取最佳的共同效益。
1.3 标准的种类和标准的品种及技术法规
(1)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定义为:“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标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2)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定义为:“由某区域标准化阻止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的标准。”
(3)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定义为:“由某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4)地方(省级)标准(Provincial Standard)定义为:“由国家的某个地区(或省)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5)企业标准(Enterprise Standard)定义为:“由企业根据其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指定的标准。”
(6)试行标准(Prestandand Standard)定义为:“由标准化机构临时通过并公开发的文件,目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取得必要的经验,作调整修改后建立正式的标准。”
标准按类别定义有:
(1)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定义为:“具有广泛使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的适用条款的标准。”这种标准可直接应用或作其它标准的基础。
(2)术语标准(Termionlogical Standard)定义为:“与某术语有关的标准,常带有定义或定义性描述,有时还附有注、图、示例。”
(3)试验标准(Testing Standard)定义为:“与试验方法有关的标准,常附有与测试有关的其它条款,例如抽样方法、试样制备方法、专用仪器设备、数据的统计方法、实验步骤。”
(4)产品标准(Product Standard)定义为:“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该标准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引用诸如术语、抽样、测试、性能、理化数据、包装、标签、工艺、外观等。
(5)过程标准(Service Standard)定义为:“规定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从而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6)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定义为:“规定各项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7)界面(接口)标准(Interface Standard)定义为:“规定产品或系统在其互联部位(分)与兼容性有关要求的标准。”
2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行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指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
(1)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要求“备案”的含义是指,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标准相抵触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部门或企业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指,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与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含县)属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向县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3)“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即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必须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是交货所依据的标准,也是监督检查依据的标准。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下列标准均属于强制性标准: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及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互换配合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是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地方是强制性标准。
(5)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