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陈立新作了关于《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草案)》,包括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10种行为在禁止之列。
10项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方法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提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按照以下规定申报装修安全登记:拟改动房屋结构、设施的,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已办理房屋改建、扩建手续的除外;前项规定以外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装修安全登记,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装修安全登记。进行房屋室内涂料粉刷、壁纸粘贴、地板铺设、门窗更换等简易装修的,可以不办理装修安全登记。
同时,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房屋装修活动,针对目前野蛮装修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还提出了十种损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给排水、排烟、供热、燃气、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拆除承重墙,擅自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含门窗,下同)或者扩大洞口;擅自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擅自改动房屋梁、柱(含构造柱)结构;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及基础结构;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拆除墙体上的混凝土烟道垫板;擅自改造屋面及平台;在房屋公共区域上堆放物品、设置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等。
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到了使用年限应安全鉴定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交付使用后满二十年,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建筑幕墙交付使用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被专家委员会复核改变两次以上以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情形设定了不当执业除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