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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罚款能不能让企业望而生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4-12-26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90

     “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也面临很多尴尬,企业宁愿缴费也不治理,环保部门宁可收费也不治理,而且,目前很多排污收费都是协商确定的。”杨朝飞说,过去过度依靠行政执法,而不是司法手段,行政执法又以罚款为主。“传统依靠行政罚款、排污收费来提高违法成本的路走不通了。提高违法成本是趋势。” 
       显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应只限于行政处罚,更不应限于罚款,而应综合使用各种处罚措施,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结合使用。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包括其他方式。但朱风松告诉记者:“由于涉及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不同地区的实际执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机制建立比较好,执行到位,威慑力度就大;有的地方部门配合不到位,就流于形式了。”
       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据朱风松介绍,2013年某地环保部门向法院移送近30起环境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只受理了两起,其他案件均无理由退回,不予受理。

按日计罚效果如何?

高额罚款让违法排污企业望而生畏,促使其在权衡违法排污和整改环境问题的利弊时将天平偏向了后者

2014年,一个新词被频繁提及,这就是按日计罚。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事实上,国内“按日计罚”的经验来自重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是环境保护部委托重庆市环保局起草的。
      2007年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11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2011年修订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第2款规定:“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这成为重庆实施“按日计罚”的依据。

创建于1966年的某化工厂拥有上亿元资产,产品远销欧、美、日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但因建厂较早,厂区布局不合理,地下管网混乱,生产设施陈旧,产品结构及其工艺设备落后,存在设备跑冒滴漏、清污分流不彻底、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处理要求等问题,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在实施按日计罚之前,环保部门先后对其行政处罚40余次,罚款200多万元。但由于问题整改所需要的资金远远超过罚款总额,企业拒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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