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精神,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检测机构之一,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和计量认证(CMA),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证书(CAL);中心是船级社产品检验试验机构、3C认证、生产许可证、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检验实验室;中心可以承检各类涂料的性能和有害物质;根据不同涂料(如紫外光固化涂料、粉末涂料和高固体分涂料等)的特点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VOC的检测,承检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免消费税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