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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汽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 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汽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 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过高时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轻者会出现头痛、头晕、咳嗽、恶心、呕吐、或呈酩醉状;重者会出现肝中毒甚至很快昏迷,有的还可能有生命危险。长期居住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室内,可引起慢性中毒,损害肝脏和神经系统、引起全身无力、瞌睡、皮肤瘙痒等。有的还可能引起内分泌失调、影响性功能;苯和二甲苯还能损害系统,以至引发白血病。
VOCs排放量逐年增加,是导致光化学烟雾、城市雾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出了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制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VOCs的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
国外VOCs排放标准特点
·美国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常规污染物与有害大气污染物分开进行控制。
常规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包括PM、CO、O3、SO2、NOx、Pb、有机物( VOCs)、酸性气体(氟化物、HCl)等。我国暂未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列为常规污染物进行控制。而美国为控制光化学烟雾和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对VOCs的排放作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涉及这类污染物的行业都制订有行业排放标准,包括炼油、石化、精细化工(杀虫剂、涂料、染料颜料等杂项有机化学品)、油品储运、制药、表面涂装、出版印刷、铸造、服装干洗等。在排放标准中又根据排放源类型的不同,分工艺排气、设备泄漏、废水挥发、储罐、装载操作五类源,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工艺设备和运行维护要求,具体见表1。
美国颁布的有关VOCs的排放标准还包括《消费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建筑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汽车修补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气溶胶涂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
有害大气污染物
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够引起或预测能够引起死亡率增加或能使严重的、无法治愈的、致人伤残的疾病增加的污染物。
美国列出了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 HAP),包括无机HAP和有机HAP,其中有33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美国EPA针对187种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单制定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ational Emiss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NESHAP),分为两个法规号,CFRPART 61 (即通常所说的NESHAPs)和CFRPART63 (即通常所说的最大可得控制技术标准)。
NESHAPs对特定的危险性有害大气污染物,包括氡气、铍、汞、氯乙烯、核素、石棉、无机砷、苯等,均发布了固定源排放标准。最大可得控制技术( MACT)标准是以技术为基础制定的,并将排放源排放的多种污染物按有机HAP和无机HAP统一控制。
·欧盟
欧盟的环境标准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欧盟发布的有关VOCs排放的指令有欧盟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指令,关于特定大气有害物质最高排放量的指令( 2001 /81 /EC),有机溶剂使用指令( 1999 /13 /EC),涂料指令( 2004 /42 /EC),油品储运指令( 94 /63 /EC)等。
IPPC指令(96/61/EC、2008/1/EC)要求成员国对金属加工制造、化学工业、废物管理等33个工业行业部门的大气污染物制定排放限值;2001 /81 /EC指令对4种特定大气污染物(SO2、NOx、VOCs、NH3)规定了成员国到2010年的最高排放总限制; 1999 /13 /EC指令规定了20种有机溶剂使用装置和活动的VOCs排放限值; 2004 /42 /EC指令从产品源头规定了建筑涂料、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 g /L) ; 94 /63 /EC指令要求储油库采取措施减少蒸发损失( 90%或95%以上),配送过程进行油气回收等。
·德国和日本
德国《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TA Luft,2002),将气态有机污染物( I类176种,II类10种)、致癌物( 20种)划分为几个类别,分别规定了各级排放限值。有机污染物按其毒性大小划分为两级,排放限值分别为20和100 mg /m3 ;致癌物按其致癌性划分为三级,排放限值分别为0. 05、0. 5和1 mg/m3。日本要求自2006年4月起对六类重点源的9种排污设施实施VOCs排放控制。这六类VOCs重点源包括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涵盖了大部分VOCs排放源。
我国不久前出台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首次强调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对VOCs的相关管理要求;VOCs的排污收费办法也已初步形成,将在石化、服装、印刷三个行业试点。国家已将VOCs纳入“十三五”约束性指标,针对重点区域和行业把VOCs纳入到总量控制中。
政策层面的强化必将带动VOCs防治技术和设备市场的启动。
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二五”末期VOCs治理市场规模将超过815亿元。而“十三五”期间,这一数字还将超过14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