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7日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三审。三次审议稿中,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就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逃避监管排污,将责令停产关闭并处最高一百万元的处罚。
三次审议稿加强了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加大了惩治力度。三次审议稿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在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了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内容,因为这项规定属于重大制度设计,而且政府议案中没有对此专门说明。因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召开了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专题论证会,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将依法取得的排污权上市交易,以经济手段刺激企业赶改进生产工艺以节能减排,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经研究,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含义,规定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员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按照会议议程,3月29日本次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