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日前发文(环办大气函[2017]565号),征求《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文件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环保部决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特就该标准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于2017年5月25日前反馈。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马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71
传真:(010)66556282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江梅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3998
电子邮箱:jiangmei@craes.org.cn
本次接受征求意见的相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生产企业包括:巴斯夫上海涂料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海虹老人(中国)管理有限公司、庞贝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富思特新材料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展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乐化漆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建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生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华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大桥油漆有限公司、浙江传化涂料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迪爱生贸易有限公司、中钞油墨有限公司、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洋紫荆油墨有限公司、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油墨有限公司、上海众盛胶黏剂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蓝星有机硅(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黑松林粘合剂厂有限公司、上海新光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华夏实业有限公司、洛德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优尔稀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沙堤(上海)热溶胶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国胶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日东电工(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乐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
新制定的《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乳液制造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有企业2019年1月1日起将执行现有标准,2019年1月1日后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规定,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A给出的“常见涂料、油墨、胶黏剂工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并开展日常监测、管理。
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氧气(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此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如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中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则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此时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其他废气排放按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此外,标准还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企业应收集无组织排放废气至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上规定。并要求企业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除加料、检测外,装有VOCs的设备或容器的覆盖率应≥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