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发。标准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
1、为什么要控制VOCs,标准的主要控制特点是什么?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大气的氧化能力、二次有机污染形成、人体健康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城市地区高浓度臭氧和二次细颗粒物(PM2.5)的形成都是围绕VOCs的光化学反应过程。
近年来,北京、天津、河北、广东、上海、重庆等省市均开展了VOCs排放标准制订和污染治理的研究工作,并发布了专门的VOCs排放标准。为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落实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要求,对VOCs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环境保护厅以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PM2.5和O3)为导向,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提出开展我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研究。
本标准与国家排放标准相比,主要的控制特点体现为两个词“收严”和“增加”——排放限值上的“收严”和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增加”:
一是收严了排放限值,比国家排放标准收严了50%及以上;
二是针对重点行业排放的特征VOCs污染物,较国家排放标准增加了20项污染物控制项目。
2、标准是如何编制的?标准控制了哪些重点行业?标准控制了哪些污染物?标准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标准编制主要采用调研、实地监测及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分析国内外及各省市的VOCs排放标准,结合四川省产业发展、各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及污染控制技术等特点;筛选出重点行业作为控制对象;对重点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实地监测和调研,筛选特征污染物作为控制指标;根据国家关于地方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设定的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与国内外相关标准限值的对比,进行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并分析标准的可达性,最终设定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10个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包括家具制造、印刷、石油炼制、涂料、油墨、胶黏剂及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农药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涵盖了全省工业企业80%以上的VOCs排放总量。同时还对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它行业提出了控制要求。
考虑到各行业排放的差异,本标准首先针对不同行业,分别制订了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四项常规控制指标的标准限值。标准限值的确定是根据污染物毒性及获取的实测数据,在严于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遵从科学的标准限值确定技术规范要求计算得出的。同时,为了控制稀释排放,本标准对排放风量较大的排放源提出了非甲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本标准除了对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四项常规控制指标进行了加严控制外,还新增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没有的20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苯系物、烷烃、烯烃、卤代烃、酯类、醇类、酮类等。
污染物筛选遵循的原则为:
重点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毒性较大、臭氧前驱物(PAMS)、恶臭物质、具备配套的监测方法等。为便于标准的实施和监测,又根据各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分为必测污染物和选测污染物,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新增污染物的标准限值根据其毒性的不同确定分等级的排放标准限值,处于同一等级的具有相同的排放浓度限值。
3、确定的标准限值在国内是什么控制水平?
本标准控制的主要行业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收严了80%、92%、88-93%、71-83%、5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收严了50%、75%、92%、83%、50%。
本标准较国家排放标准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浓度限值也相对较严,总体控制水平为较国外基本相当、较国内较严。例如:
本标准中涂料、油墨、胶黏剂及类似产品制造、医药制造和橡胶制品制造等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1,2-二氯乙烷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5毫克每立方米,德国、世界银行、北京市、上海市排放标准的限值分别为1、5、5、5毫克每立方米;
家具制造、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丙酮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40毫克每立方米,世界银行、厦门市、河北省排放标准的限值分别为80、150、60毫克每立方米。
4、标准在执行时间上有什么考虑?
本标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要求充分考虑了执行时间上的区域间差异。
本标准将成都市作为特别控制区域,将成都平原城市群的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7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将除上述8城市外的其余13个市(州)作为其它控制区域。对于成都市这一特别控制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的更严标准要求。
对于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现有企业,留有近一年的提标改造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的更严标准要求。对于其它控制区域的现有企业,留有近一年半的提标改造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阶段的更严标准要求。
5、我省检测机构在VOCs监测方面的能力如何?能否实现对标准中多种污染物的有效监测?
通过对全省21个市(州)环境监测站和10余家社会检测机构的调研,目前我省的大部分大、中型检测机构均已配置可以开展VOCs监测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已经具备部分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的监测能力,后续可以通过VOCs监测培训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监测能力。
同时,标准配套的大部分监测方法可以通过适用性检验将原来适用于环境空气或车间空气的测定方法,用到废气排放监测中。所以,我省的环境监测系统和社会检测机构能够实现对标准中多种污染物的有效监测,以支撑监管的要求。
6、标准严格执行后会有多大的减排效果?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我省在考虑增量的基础上需要减排63万吨VOCs,相对于2015年的131万吨污染总量基数要削减48%以上。
本标准加严了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排放要求,可以通过升级减排工程、加强监管要求和上大压小或上大关小等办法实现重点行业VOCs的大幅度减排,预计可减排50万吨VOCs,其带来的臭氧生成潜势将至少减少100万吨以上。故在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前提下,能够在固定污染源减排方面完成79%的“十三五”VOCs减排总量,这将对大气氧化性的减弱、PM2.5和臭氧浓度的下降起到明显的作用。
同时,本标准的实施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排放的治理,引导其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选用环保型原辅材料,增加产品的环保性,提高重点行业整体的生产、管理水平和VOCs防控水平。
7、标准具有哪些优点和特点?
本标准的特点和优点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本标准的编制是以大气污染问题为导向,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
2)、本标准既与国家标准体系进行了衔接,又体现出地方排放标准加严排放限值和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这两方面的特点。
3)、本标准既针对10个重点行业对VOCs排放限值进行了不同程度地加严,还对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它行业进行了普适性地兜底加严要求。
4)、本标准既紧紧抓住非甲烷总烃这一VOCs的综合表征指标进行控制,又针对不同行业的产排污特点新增了污染物控制项目。污染控制更为全面。
5)、本标准既控制了有毒有害污染物,又针对臭氧前趋物进行了拓展。
6)、本标准既充分分析了VOC减排的管理需求,又兼顾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标准与我省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污染控制水平相适应,实施本标准能够切实起到控制管理的作用。
7)、本标准既考虑了现有监测方法体系的适用性,又通过监测方法的适用性检验要求低成本地提出了相关的污染源监测方法,实现了从环境质量监测方法到污染源监测方法的快速、顺利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