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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简化涂料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137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审查程序、有关问题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将适当简化。据了解,安徽省日前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审查程序、有关问题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说明和要求。其中,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被列入“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部分,将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
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1.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6)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储存装置。
2.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Ⅱ类简化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建设项目。
(2)储存气体1000立方米以下,甲、乙、丙类液体(液化气体除外)100立方米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仓库。
3.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二)简化程序的实施
1.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和市级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实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报材料齐全性、合规性,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符合性审查(审查表见附件2)。经审查,符合简化条件的,实施审查机关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实施安全审查,不符合简化条件的下达不予简化程序的告知书(附件3)。
2.属于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备案)阶段可用具备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意见书(附件4)代替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单位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材料一并报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其中,属于第Ⅱ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申报表(附件5)代替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属于第Ⅰ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属于第Ⅱ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告知书》(附件6);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3.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附件7),连同安全设施设计说明(附件8)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等报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见附件9),并出具审核意见。实施审查机关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附件10);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未取得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安全条件审查(备案)阶段具备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审核的,可与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同时进行。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和要求
(一)关于进园入区问题

新设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须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以上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证明材料。
主体工程为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行业企业,为之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回收套用项目和空气化产品(如:空气制氧、制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按照皖安监三〔2011〕18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关于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和使用新化工原料的问题
企业在生产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的或使用新的化工原料生产原先同类产品的,其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等活动,均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实施前须及时向属地市、县安全监管局报告,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三)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问题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实施审查机关方可实施分期安全审查。
(四)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问题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须与施工图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
2.省外设计单位在安徽省内开展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活动的,应当填写设计单位跨省开展设计工作报告表(附件11),报送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备案。凡未经备案的,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律不予安全审查。
(五)关于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有关问题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特种设备检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须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消防验收和特种设备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使用)备案时要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材料。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把现场核查纳入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核程序。
2.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应在试生产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并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不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关于安全评价问题
1.安全条件审查评价报告须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予以确认,否则,不得出具符合安全条件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三)项和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对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安全联锁控制的基本要求、宜采用的控制方式及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门评价,对自动化控制与联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章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进行逐条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3.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全封闭防化服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的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在各评价单元和总体评价结论中,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附带任何前置条件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属于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的要求,对其是否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四、其他事项
(一)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据《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安全监管局2010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皖安监化〔201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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