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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458-93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3

新型涂料网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产品的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 13491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3 检验通则
  3.1 涂料产品的质量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3.2 涂料产品的检验分为型式(或称例行)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种。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在正常情况下,标准中应规定型式检验的间隔时间(周期)。此外,新产品最初定型时,产品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为已进行过型式检验的产品在每批产品出厂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常规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由产品标准明确规定。
  3.3 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对涂料产品逐批(间歇生产时,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的质量和颜色相同的产品;或连续生产时,限定时间不超过24h生产的同质量和同颜色的产品为一生产批)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附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质量合格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型号、名称、等级和标准号;
  b.生产厂名称和商标;
  c.批号及有效贮存期;
  d.检验结果或产品和符合标准技术要求的证明;
  e.检验人员签名和检验专用章;
  f.检验日期。
  3.4 产品按GB 3186规定进行取样,样品混合均匀后应分两份,装入合适容器内。容器上粘贴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型号名称、生产批号及数量、取样日期和取样者姓名,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样品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安全的场所,在整个保存期内应保持包装容器及签封完整无损。
  3.5 接收部门有权按产品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规定重新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批号产品。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则该产品即为不合格品。
  3.6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标志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标志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7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 运输和贮存通则
  4.1 涂料产品的运输和贮存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2 产品在运输、贮存前,应检查包装方式(包括外包装)和容器材料是否符合运输部门GB 13491涂料产品包装通则的规定。在运输、贮存前后还应检查包装容器有无损坏,盖子是否紧密,不得渗漏。
  4.3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必须按其性质分类,分批堆放,并应遵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4.4 产品在装卸时,应谨慎、细心,避免由于碰撞、跌落而损坏容器。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避免碰撞,并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4.5 产品在贮存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夏季温度过高时应采取适当的降温措施,在冬季对水性涂料应采取适当防冻措施。
  4.6 在运输和贮存易燃涂料产品时,必须执行公安部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必须严禁烟火,隔绝火源,远离热源,操作过程中严禁火花产生,并应设置完善的消防设备。在抽注产品或倒罐时,罐(槽车)及活管必须用导电的金属线接地,以防止因静电聚积而起火。贮存场所应具备防雷击装置。
  4.7 涂料产品的有效贮存期一律按产品生产日莲宗起算,有效贮存期由产品标准规定。贮存期中产品包装不得启封,并符合贮存条件要求。超过贮存期,需按标准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5 其他
  凡本通则未尽事宜,可由有关产品标准另作补充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化工部涂料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良骏、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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