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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2(2004版315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4

新型涂料网讯:

9、门窗

9.1 铝合金门窗

9.1.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

牢固,位置应正确,门窗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外门外窗应无雨水渗漏。自行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8478、GB/T8479的要求,铝合金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2.0mm,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1.4mm。

9.1.2 验收要求及方法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1的规定进行。

9.2 PVC塑料门窗

9.2.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塑料门窗表面应淌洁、平挞、光滑,人面应无划痕、碰伤。外门窗应无雨水渗漏。

自行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C/T3017、JG/T3018的要求,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则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9.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2的规定进行。

9.3 木门窗

9.3.1 基本要求

9.3.1.1 木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

9.3.1.2 表面应光洁,无刨痕、毛刺或锤痕,无脱胶和虫蛀。

9.3.1.3 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9.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3的规定进行。

10、吊顶与分隔

10.1 基本要求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结的饰面板应粘贴牢固,无脱层。搁置的饰面板无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分隔位置应正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10.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4的规定进行。

11、花饰

11.1 基本要求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绊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11.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

表15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2、涂装

12.1 基本要求

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掉粉、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脱皮,斑纹等现象。

1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 溶剂型涂料

12.2.1.1清漆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6的规定进行。

12.2.1.3水乳性涂料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

13、裱糊

13.1 基本要求

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清洁、平整,色泽应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1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9的规定进行。

14、卫浴设备

14.1 基本要求

14.1.1 卫生洁具外观洁净无损。卫生洁具应安装牢闷,无松动。不宜在多孔砖或轻型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无凹凸弯扁等缺陷。排水、溢水应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启闭灵活。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应严密,无渗漏现象。坐便器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原配管除外),应无渗漏。

14.1.2 按摩浴缸的电源必须用插座连接,严禁直接接电源,电机试机必须先放水后开机,连接处应无渗漏。

14.1.3 冲淋房底座应填实,底座安装平整无积水,排水管应采用硬质管连接,冲淋房的玻璃采用安全玻璃,冲淋房与墙体结合部应无渗漏现象。

14.1.4 安装完毕后进行2h盛水试验应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扳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台盆和洗涤槽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缸深的三分之一;浴缸溢水口应作灌水试验;水盘应盛至盘深的三分之二。

14.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20的规定进行。

15、室内空气质量

15.1 装修完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

15.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50325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1的要求。

16、质量验收及判定

16.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

装修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16.2 质量判定

16.2.1 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16.2.2 当C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作为B类不符合项处理。

16.2.3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十二项,判定结论详见表22。

16.2.4 若在验收中发现该项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时,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然后对整改项目进行复验,直至符合要求。

16.2.5 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17、装修质量保证

保修期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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