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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41-90 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4

新型涂料网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及工程中可燃基材使用的饰面型防火涂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饰面膨胀防火涂料。非膨胀防火涂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 1727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 1731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 173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 1740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6753.1 涂料研磨细度的测定

GB 6753.3 涂料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GB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ZB G51 001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大板燃烧法

ZB G51 002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隧道燃烧法

ZB G51 003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 小室燃烧法

ZB G51 004 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级标准

3. 术语

饰面型防火涂料 涂于可燃基材(如木材、塑料、纸板、纤维板等)表面,能形成具有防火阻燃保护和装饰作用涂膜的一类防火涂料之总称。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本标准所规定的涂料及涂层性能均指用于室内木基材的饰面型膨胀防火涂料。

4.1.2 用于制造防火涂料的原料应预先检验。不宜采用苯类溶剂。其溶剂系统应遵守GB 7691的有关规定。

4.1.3 防火涂料的颜色可根据GB 3181的规定,也可用制造者与用户协议确定。

4.1.4 防火涂料在规定的存放期内,应是均匀液态或稠状、浆状流体,没有硬化、结皮或明显的颜填料测定淀。允许轻微分层,但经搅拌即可变成均匀、悬浮的体系。

4.1.5 防火涂料可用刷涂、喷涂、辊涂或刮涂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方便地施工,能在通常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干燥、国有化成膜后表面无明显凹凸或条痕,没有脱粉、针孔、气泡、龟裂、斑点或颜色分离现象,能形成平整的饰面。

4.1.6 防火涂料在施工实干后应没有刺激性的气味。

4.2 理化性能指标

序号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1

2

3

4

5

6

7

8

在容器中的状态

细度,μm ≤

干燥时间,h ≤

表干

实干

附着力,级别 ≥

柔韧性,mm ≤

耐冲击,㎏·cm ≥

耐水性,24h

耐湿热性,48h

无结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100

4

24

3

3

20

不起泡、不掉粉,允许轻微失光和变色

不龟裂、不掉粉,允许轻微失光和变色

4.3 防火性能指标与级别

防火性能指标与级别应按ZB G51 004的要求符合表2的规定。

序 号

项 目

指 标 与 级 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1

2

3

耐燃时间,min≥

火焰传播比值

失重,g≤

阻火性

炭化体积,c㎡≤

30

0~25

5

25

20

26~50

10

50

10

51~75

15

75

4.4 试验项目的规定 每种产品除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试验外,还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他认可的方法作必要的补充试验。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的一般条件

5.1.1 试样的采取 抽样、检查和试验所需的试样,除另有规定外,应按GB 3186进行。

5.1.2 试样的制备 理化机械性能试验依照具体产品标准要求,按GB 1727所规定的方法制备。

5.2 在容器中状态

按GB 6753.3进行。

5.3 细度

按GB 6753.1规定进行。

5.4 干燥时间

按GB 1728规定中甲法进行。

5.5 柔韧性

按GB 1731规定进行。

5.6 附着力

按GB 1720规定进行。

5.7 耐水性

按GB 1733规定中甲法进行。

5.8 耐冲击性

按GB 1732进行。

5.9 耐湿热

按GB 1740进行。

5.10 耐燃时间

按ZB G51 001进行。

5.11 火焰传播比值

按ZB G51 002进行。

5.12 阻火性

按ZB G51 003进行。

5.13 防火性能级别判定

按ZB G51 004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例行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例行检验,并规定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品应不少于3t。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开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一年,或累计产量达100t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6.2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涂料的容器状态、细度、涂层的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耐水性及防火性能中的任一项,列为出厂检验项目。

6.3 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标准的规定。产品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

6.4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6.5 产品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6.6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6.7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或型号;防火性能级别与涂覆比;适用范围与使用方法;制造日期与批号;质量;有效丰放期;制造厂名与厂址。

可根据具体产品的情况,适当增减上述内容。

7.2 包装

涂料产品包装应符合GB 9750的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不得重压和倒置,并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温度不宜低于0℃.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止日光曝晒、温度在0℃以上(视具体产品而定)的仓库内。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不应低于6个月。超过贮存期的产品经检验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则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车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宗治、伊国民、卿秀英。

标准参照采用美国联邦规格TT--P--26C—1997《室内白色、浅色和深色防火涂料》和日本工业标准JIS K

5661—1983《建筑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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