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泥系、硅酸盐系和合成树脂系等粘结料和骨料为主要原料,用刷涂、辊涂或喷涂等方法,在建筑物墙面上涂布2~3层,厚度(如为凹凸状、指凸部厚度)为1~5mm的凹凸或平状复层建筑涂料(以下简称复层涂料)。
2.引用标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78 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
GB 1766 漆膜耐候性评级方法
GB 2611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9265 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的测定
GB 9271 色漆和清漆标准试板
GB 9780 建筑涂料涂层耐沾污性试验方法
GB 927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温湿度
3.组成、分类和代号
3.1 组成
复层涂料一般由底涂层、主涂层、面涂层组成,但其中的聚合物水泥系、瓜国有化型环氧树脂毓复层涂料无底涂层。
a.底涂层:用于封闭基层和增强主涂料的附着能力;
b.主涂层:用于形成凹凸式平状装饰面;
c.面涂层:用于装饰面着色,提高耐候性、耐污染性和防水性等。
3.2 分类
复层涂料按主涂层所用粘结料分为:
a.聚合物水泥系复层涂料:用混有聚合物分散剂的水泥作为粘结料;
b.硅酸盐系复层涂料:用混有合成树脂乳液的硅溶胶等作为粘结料;
c.瓜国有化型合成树脂乳液系复层涂料:用环氧树脂乳液等作为粘结料。
3.3 代号
复层涂料分类代号,如表1所示。
分 类 |
代 号 |
聚合物水泥系复层涂料 |
CE |
硅酸盐系复层涂料 |
Si |
合成树脂乳液系复层涂料 |
E |
反应固化型合成树脂乳液系复层涂料 |
RE |
4.技术要求
复层涂料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试验项目
分类代号 |
低温稳定性 |
初期干燥抗裂性 |
粘结强度 |
耐泠热循环性 |
|
标准状态> |
浸水后> |
||||
CE |
不结块,无组成物分离,凝聚 |
不出现裂纹 |
0.49(5.0) |
0.49(5.0) |
不剥落;不起泡; 无裂纹;无明显变色 |
Si |
|||||
E |
0.68(7.0) |
0.49(5.0) |
|||
RE |
0.98(10.0) |
0.68(7.0) |
|||
|
|||||
试验项目 分类代号 |
透水性 |
耐碱性 |
耐用冲击性 |
耐候性 |
耐沾污性 |
CE |
深剂型<0.5;水乳型<2.0 |
不剥落;不起泡;不粉化;无裂纹 |
不剥落;不起泡;无明显变形 |
不起泡;无裂纹;粉化≤1级;变色≤2级 |
沾污率〈30% |
Si |
|||||
E |
|||||
RE |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室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
5.2 试验用底板
5.2.1 石棉水泥板应符合GB 9271中规定的石棉水泥板。
5.2.2 砂浆板:将1份水泥(GB 175)和1份标准砂(GB178)倒入罐或盆内,用捣棒撑匀,加入0.5份水搅拌至呈浆状(重量比)。将砂浆倒入70mm×70mm×20mm硬聚氯乙烯或金属型框成型。放置24~48h后脱模,放入水中养护7d,再于室温下放置7d,用200号水砂纸将成型底面磨平,清除浮灰,即可供试验使用。
5.2.3 底板尺寸:各项试验使用的底板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试 验 项 目 |
底 板 类 型 |
底 板 尺 寸 |
初期干燥抗裂性 透水性 耐冲击性 |
石棉水泥板 |
300×150×4 |
粘结强度 耐冷热循环性 |
砂浆板 |
70×70×20 |
耐碱性 耐候性 耐沾污性 |
石棉水泥板 |
150×70×3 |
5.3 试样制备
将制造厂提供的底涂料、主涂料和面涂料分别搅拌均匀,即为制作各项试验所需的试样。
5.4 低温稳定性试验
将底涂料、主涂料和面涂料分别 倒入高度100mm、直径50mm的广口试剂瓶,装满后加盖。在-5±2℃冰箱中放置18h,取出在试验条件下放置6h。这项操作反复循环3次后,打开瓶盖,一边搅拌,一边用肉眼观察试样有无结块、组成物分离和凝聚现象。
5.5 初期干燥抗试验
5.5.1 试验仪器如图1所示。装置由风机、风洞和试架组成,风洞截面为正方形。用能够获得3m/s以上风速成的轴流风机送风,配置调压器调节风机转速成,使风速控制为3±0.3m/s。风洞内气流速度用热球式其他风速计测量。
5.5.2 按制造厂提出的方法,将产品说明中规定用量的底涂料涂布于石棉水泥板表面,经1~2h干燥(指触干),再将产品说明中规定用量的主涂料涂布于底涂料上面,立即置于图1所示风洞内的试架上面,试件与气流方向平行试验。5.6 粘结强度试验
5.6.1 试验仪器
5.6.1.1 硬聚氯乙烯或金属型框,如图2所示。
5.6.1.2 抗拉用钢质上夹具,如图3 所示。
5.6.1.3 抗拉用钢质上夹具,如图4 所示。
5.6.1.4 抗拉用钢质上夹具和钢质垫板的装配,如图5 所示。
5.6.1.5 拉力试验机应符合GB 2611的规定。
5.6.2 标准状态粘结强度试验
5.6.2.1 按厂提出的方法,将产品说明中规定用量的底涂料涂布于砂浆板表面,经1~2h干燥(指触干),将图2所示硬聚氯乙烯或金属型框置于底涂料上面,将主涂料填满型框,用刮刀平整表面,立即除去型框,放置24h,再把产品说明中规定用量的面涂料涂布于主涂料上面,在试验条件下养护14d ,即为试件。这项试验,同时制作5个试件。
5.6.2.2 将试件置于水平状态,用双组分环氧树脂或类似常温国有化粘结剂涂布试件表面,并在其上面轻放图3所示的钢质上夹具,加约1kg砝码,小心地除去周围溢出粘结剂,放置24h,除去砝码,按图5所示安装钢质下夹具和钢质垫板,在拉力试验机上,沿试件表面垂直方向,以1471.0~1961.3N/min(150~200kgf/min)拉伸速度,测定最大抗拉荷重。
粘结强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σ—粘结强度,Mpa;
P---拉伸时荷载,N;
A---胶接面积,㎡。
5.6.3 浸水后粘结强度试验
5.6.3.1 按5.6.2.1同时制作5个试件,但在放置时间结束前3d,将试件的四个侧面用环氧树脂封边。
5.6.3.2 如图6所示,将试件水平置于水槽底部标准砂(GB 178)上面,然后注水到水面距离砂浆板表面约5mm处,静置10d,取出。试件侧面朝下,在50±3℃恒温箱内干燥24h,再置于试验条件下24h,然后按5.6.2.2测定并计算浸水后粘结强度。
5.7 耐泠热循环性试验
5.7.1 按5.6.2.1同时制作3个试件。
5.7.2 将试件置于20±2℃水中浸渍18h后,放入-20±3℃冰箱中冷却3h,再放50±3℃恒温箱加热3h,这项操作反复循环10次后,在试验条件下放置2h,用肉眼观察试件表面有无剥落、起泡、裂纹和明显变色。
5.8 透水性试验
5.8.1 试验仪器如图7所示,装置由直径75mm玻璃颈漏斗和带刻度玻璃试管(采用0.05mL刻度的5mL移液管)组成。
5.8.2 按制造厂提出的方法,依次将产品说明中规定用量的底涂料、主涂料和面涂料涂布于石棉水泥板表面养护14d ,即为试件。
5.8.3 如图7所示,将试件置于水平状态,用室温硅橡胶密封学习班斗和试件间缝隙,放置24h,往玻璃管内注入蒸馏水,直至距离试件表面约250mm,读取试管刻度,放置24h,再读取试管刻度,试验前后试管刻度之差即为透水量。
5.9 耐碱性试验
根据5.8.2同时制作3个试件,按GB 9265进行试验,浸泡时间为7d。
5.10 耐冲击性试验
按5.8.2制作试件。将试件紧贴于厚度为20mm的标准砂(GB 178)上面,然后把直径50mm,重量为500g的球形砝码,从高度为300mm处自由落下,用肉眼观察试件表面有无裂纹、剥落和明显变形。这项试验在1 个试件上选择各相距50mm的3个位置进行。
5.11 耐候性试验
按5.8.2同时制作3个试件,用日光型碳弧灯照射250h,参照GB 1766评定粉化、起泡、裂纹和变色等级。
5.12 耐沾污性试验
根据5.8.2同时制作3个试件,按GB 9780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试验项目包括粘结强度、初期干燥抗裂性、透水性、低温稳定性和耐沾污性。
6.2 型式检验
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或生产工艺改变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对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6.3 取样
按GB 3186分别对底涂料、主涂料和面涂料进行批量取样,然后按本标准第5章提出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6.4 判定规则
6.4.1 试验结果按下列要求判断是否合格。
6.4.1.1 粘结强度
5个试件的强度算术平均值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保证3个以上个别值和算术平均值相关不大于20%)时,判定合格。
6.4.1.2 初期干燥抗裂性
2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3 透水性
3个试验结果的平均值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4 低温稳定性
底涂料、主涂为和面涂料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5 耐沾污性
3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6 耐泠热循环性
3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7 耐碱性
3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8 耐冲击性
1个试件上的3个位置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1.9 耐候性
3个试件的试验结果均符合表2的规定时,判定合格。
6.4.2 判定结果
若以上各项全部检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反之,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复合层涂料(包括底涂料、主涂料和面涂料)的包装容器,应标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及标准代号;
b.生产厂名;
c.制造日期;
d.净重;
e.使用方法;
f.有效期;
g.注意事项。
7.2 包装
产品应采用清洁、干燥、密封的聚乙烯或金属罐(桶)包装。
7.3 运输
a.水乳型产品按一般运输方式办理;
b. 溶剂型产品按一级危险品运输方式办理。
7.4 贮存
贮存期间应免受阳光直射,贮存5℃以上,溶剂型产品应按危险品贮存。贮存期不超过6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参照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A 6910--84《复层装饰涂料》。
本标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上海南汇防涂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殷欣、谭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