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概述
1.1 组成
环氧酯烘干绝缘漆由环氧树脂、干性植物油酸、氨基树脂、二甲苯和丁醇调制而志。
1.2 特性
具有优良的耐热性和附着力,其耐油性和柔韧性也较好,并可耐腐蚀性气体,属B级绝缘材料。
1.3 用途
用于湿热带地区及化工防腐蚀用的电机、电器绕组的浸渍,也可涂覆于电讯器材零件以及层压制品的表面作防腐蚀、抗潮、绝缘之用。
2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技术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原漆外观和透明度 粘度(涂-4粘度计),s 酸价,mgKOH/g 不大于 固体含量,% 不小于 干燥时间,(120±2℃),h 不小于 耐热性(漆膜干燥后在150±2℃下 经50h,弯曲3mm) 吸水率,% 击穿强度,kV/mm 常态 不小于 浸水后 不小于 体积电阻系数,Ω·cm 常态 不小于 浸水后 不小于 热态 不小于 厚层干透性 |
黄褐色,透明度不大于2级,无机械杂质 25~35 5 45
2 通过试验 1.5
70 50
1 x10 1 x10 1 x10 通过试验 |
注:检验击穿强度,体积电阻系数二项时,第一道漆在120±2℃烘干(不得超过2h)再涂第二道漆,第二道漆连续烘干6h后进行试验。 |
3 试验方法
3.1 原漆外观和透明度
按GB 1721-79《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测定法》进行。
3.2 粘度
按GB 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中乙法进行。
3.3 酸价
按HG 2-569-77《涂料酸价测定法》中稀释法的(2)混合溶剂法进行。
3.4 固体含量
按GB 1725-79(1985年确认)《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中甲法进行。
3.5 干燥时间
按GB 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铜片上制备漆膜。
干燥时间按GB 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中的实际干燥时间测定法甲法》进行。
3.6 耐热性
按GB 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铜片上制备漆膜。
耐热性按GB 1735-79《漆膜耐热性测定法》和GB 1731-79《漆膜柔韧性测定法》进行。
3.7 吸水率
按GB 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铜片上制备漆膜。
吸水率按GB 1738-79《绝缘漆漆膜吸水率测定法》进行。
3.8 击穿强度
按GB 1736-79 《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铜片上制备漆膜。
击穿强度按HG 2-57-80(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击穿强度测定法》进行。
3.9 体积电阻系数
按GB 1736-79《绝缘漆漆膜制备法》中的浸渍法在铜片上制备漆膜。
体积电阻系数按HG 2-59-78(1985年确认)《绝缘漆漆膜体积电阻系数和表面电阻系数测定法》进行。
3.10厚层干燥
按GB 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中的实际干燥时间测定法丁法进行。
4 验收规则
4.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4.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4.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4.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即时通知有关部门。
4.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5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称及生产日期。
5.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5.3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规定。
5.4 产品在符合5.2、5.3 条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算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果符合技术要求,仍可使用。
附 录 A
施 工 参 考
(参考件)
A1 本品可采用真空浸渍、压力浸渍、沉浸渍和浇注浸渍等浸渍法,其中尤以真空加压浸渍法效果最佳。亦可使用刷涂或涂法涂覆于制件表面。
A2 施工前必须清除电枢绕组端部及铁芯表面的浮灰、油污、杂质等。
A3 电枢或金属铸件须经予热处理后方可浸渍。
A4 浸漆后需在无尘通风室内滴漆半小时左右,方可置入烘房。
A5 为保证产品质量,不宜加入大量溶剂稀释。
A6 刷涂法施工时要求专用漆刷。
A7 稀释剂:二甲苯、二甲苯与丁醇混合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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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涂料产品标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复起草单位:上海开林造漆厂。
本标准复审起草人:徐瓞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