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介绍,《实施办法》主要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而《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王浩水说,这两项规章互为衔接和制约。如《实施办法》规定,危化品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暂行规定》。
王浩水指出,《实施办法》是在原国家安监局
王浩水指出,《暂行规定》首次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就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危化品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价、监控与检测、备案与检查等内容,要求危化品单位依据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刘华高工介绍,《暂行规定》要求危化品单位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进行安全评价。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以及必要的组分、环境中危化品气体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实时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和紧急停车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对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监测、显示和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和连续记录等功能,电子记录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对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泄漏的部位、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和火灾报警装置,具备信息远传和记录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刘华表示,《实施办法》增设了多个危化品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如应急预案备案、危化品登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等,提高了企业的办证门槛。而新制定的《暂行规定》在规范危化品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防止重大危险源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