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21日晚间通报称,截至4月20日,各督查组已完成对28个城市的第一轮督查工作,共发现2808家企业(单位)存在环境问题。此外,各地发生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事件共11起,涉及山东省济南市等6个地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拟于4月下旬进驻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贵州省等七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其中,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天津市。
一、督察内容
通过督察,了解省(市)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省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地市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
重点督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主要核查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督办人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督察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了解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督察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具体举报方式、联系电话确定后,天津环保微信、微博将立即公告,敬请关注!
三、督察时间
拟于2017年4月下旬进驻,进驻时间为1个月左右。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环保督查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3、排污检查
4、废气污染检查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信息来源于:天津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