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庞贝捷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了解该处罚决定书涉及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673.77元!
处罚决定书详情: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9月21日,当事人先后3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酯改性环氧树脂2100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CIF70823.3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7300001,进口关税税率4%,报关单号220120161011084230、220120161011133526、220120161011216467。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907300090,关税税率6.5%。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673.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中国法律严惩不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