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涂料网资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审查程序、有关问题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将适当简化。据了解,安徽省日前对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审查程序、有关问题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说明和要求。其中,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被列入“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部分,将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同)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市(设区的市,含广德、宿松县)的。
各设区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
(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
1.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Ⅰ类简化程序)。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组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打火机组装、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2)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3)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4)气体充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5)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6)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用原有装置转产类似工艺、同一类别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无重大变化的。
(7)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产品试制,且试制产品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储存装置。
2.下列建设项目只需进行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第Ⅱ类简化程序)。
(1)成品油加油站建设项目。
(2)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液化气体除外)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
3.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项目(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以下的仓库除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二)简化程序的实施
1.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简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和市级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实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报材料齐全性、合规性,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符合性审查(审查表见附件2)。经审查,符合简化条件的,实施审查机关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实施安全审查,不符合简化条件的下达不予简化程序的告知书(附件3)。
2.属于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备案)阶段可用具备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意见书(附件4)代替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单位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材料一并报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其中,属于第Ⅱ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申报表(附件5)代替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属于第Ⅰ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属于第Ⅱ类简化程序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备案告知书》(附件6);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3.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申报表(附件7),连同安全设施设计说明(附件8)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等报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建设项目实施审查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见附件9),并出具审核意见。实施审查机关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告知书》(附件10);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未取得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安全条件审查(备案)阶段具备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审核的,可与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