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1 范围 SY YHF 037-2009《刮涂聚氨酯涂料》企业标准规定了刮涂聚脲弹性涂料的分类、标记、一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异氰酸酯组份为甲组份、由端氨基树脂和端氨基扩链剂等组成乙组份,采用刮涂施工工艺使两组分混合、反应生成的一种弹性体物质的防水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GB/T 528-2009) GB/T 529-200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裤形、直角形和新月形试样) GB/T 531.1-200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入硬度试验方法 第1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 1768-2006 色漆和清漆—耐磨性的测定—旋转橡胶砂轮法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6777—2008 建筑防水涂料试验方法 GB/T 18244—2000 建筑防水材料老化试验方法 GB/T 20624.2-2006 色漆和清漆—快速变形(耐冲击性)试验第2部分:落锤试验(小面积冲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分类和标记 3.1.1 分类:产品按物理力学性能分为Ⅰ型、Ⅱ型。 3.1.2 标记 按产品名称、类别和标准编号顺序标记。 示例:Ⅰ型刮涂聚脲弹性涂料标记为:PUA Ⅰ Q/SY YHF 037-2009 3.2 外观 产品为均匀粘稠液体,无凝胶、结块。 3.3 物理力学性能 刮涂聚脲弹性涂料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物理力学性能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标准试验条件 标准试验条件为:温度(23±2)℃,相对湿度(60±15)%。 4.2 试验设备 4.2.1 拉力试验机:测量值在量程的(15~85)%之间。示值精度不低于1%,伸长范围大于 4.2.2 低温冰柜:能达到 4.2.3 电热鼓风干燥箱:不小于 4.2.4 冲片机:符合GB/T 528要求的哑铃Ⅰ型裁刀、符合GB/T 529-2008中 4.2.5 不透水仪:压力(0~0.6)MPa,三个7孔透水盘,内径 4.2.6 厚度仪:接触面直径 4.2.7 半导体温度计:量程(-50~30)℃,分度值 4.2.8 定伸保持器:能使试件标线间距离拉伸100%以上。 4.2.9 氙弧灯老化试验箱:符合GB/T 18244-2000要求的氙弧灯老化试验箱。 4.2.10 游标卡尺:精度± 4.2.11 秒表:精度0.01s。 4.2.12 天平:精度为0.1mg。 4.2.13 耐磨仪:符合GB/T 1768—2006旋转橡胶砂轮法要求。 4.2.14 邵A硬度计:精度1级。 4.2.15 耐冲击仪:符合GB/T 20624.2—2006要求。 4.3 涂膜制备 4.3.1 在试件制备前,试验样品及所用试验器具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至少放置24h。 4.3.2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称取所需的试验样品,保证最终涂膜厚度(1.5±0.2)mm。 将静置后的样品搅匀,不得加入稀释剂,按产品生产厂要求的配合比混合后充分搅拌5min,在不混入气泡的情况下倒入模框中,模框不得翘曲且表面平滑,为便于脱模,涂覆前可以用脱模剂处理。样品按生产厂的要求一次或多次涂覆(最多三次,每次间隔不超过24h),最后一次将表面刮平,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养护96h,然后脱模,涂膜反过来继续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养护72h。 4.3.3 试件尺寸及数量见表2。 表2 试件尺寸及数量
4.4 外观 涂料各组分经分别搅拌后用目测检查。 4.5 拉伸性能 按GB/T 16777-2008中9.2.1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500±50)mm/min。 4.6 撕裂强度 按GB/T 16777-2008中10.2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500±50)mm/min。 4.7 低温弯折性 按GB/T 16777-2008中第14章进行试验。 4.8 不透水性 按GB/T 16777-2008中第15章进行试验,试验压力和持续时间为0.4MPa×2h,金属网孔径(0.5±0.1)mm。 4.9 固体含量 4.10 试验步骤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配比称取试样,用手工快速搅拌均匀,取(6±1)g样品涂刷于已干燥的直径为(65±5)mm的培养皿(m0)中,立即称量(m1),也可以直接在培养皿中称重和混合。然后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h。再放入到(120±2)℃烘箱中,恒温3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冷却2h,然后称量(m2)。 4.11 结果计算 固体含量按式(1)计算: X = (m2- m0)/ (m1-m0) ×100 ……………………………(1) 式中: X—固体含量(质量分数),%; m0—培养皿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前试样和培养皿质量,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试样和培养皿质量,单位为克(g)。 试验结果取两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结果计算精确到1%。 4.12 表干时间和实干时间 按4.10方法,采用指触法。其涂布面积为(100×50)mm,记录从物料混合到以手指轻触涂膜表面直到不粘手的时间,即为表干时间。记录用刀片切割涂层后底层及膜内均无粘附手指的时间,即为实干时间。 4.13 加热伸缩率 按GB/T 16777—2008中第12章进行试验。 4.14 粘结强度 按GB/T 16777—2008中第7章A法进行试验。水泥砂浆块采用强度等级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和中砂的质量配比为1∶1。 制备试件前,应按生产厂要求在砂浆块的成型面[(70×70)mm]上进行基层处理(涂刷基层处理剂)。随后刮涂刮涂聚脲弹性涂料,涂膜一次厚度为1.5mm厚度。 去除高强度胶粘剂与涂膜界面未被粘住面积超过20%的试件,粘结强度以剩下的不少于3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不足三个试件应重新试验,结果精确到0.01MPa。若最终试验结果全部是砂浆块破坏,在报告结果数值时同时报告基材破坏。 4.15 吸水率 4.15.1 试验步骤 将试件放入温度为(50±2)℃烘箱内干燥4h,然后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每个试样(m1),精确至1mg,将试样放入盛有蒸馏水的容器中,水温控制在(23±2)℃。浸泡7d后,取出试样,用滤纸迅速擦去表面的水,称量每个试样(m2)。试样从水中取出到称量完毕必须在1 min内完成。 4.15.2 结果计算 吸水率按式(3)计算 Wm= (m2- m1)/m1×100 ……………………………………………(3) 式中: Wm—吸水率,%; m1—浸泡前试样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m2—浸泡后试样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试验结果取三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 4.16 定伸时老化 4.16.1 加热老化 按GB/T 16777—2008中14.2.1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为(80±2)℃。 4.16.2 人工气候老化 按GB/T 16777—2008中14.2.2进行试验。 4.16.3 结果处理 分别记录每个试件有无变形、裂纹。 4.17 热处理 拉伸性能按GB/T 16777—2008中9.2.2进行试验,结果处理按GB/T 16777—2008中9.3进行。低温弯折性按GB/T 16777—2008中14.2.2进行试验。 4.18 碱处理 拉伸性能按GB/T 16777—2008中9.2.3进行试验,结果处理按GB/T 16777—2008中9.3进行。低温弯折性按GB/T 16777—2008中14.2.3进行试验。 4.19 酸处理 拉伸性能按GB/T 16777—2008中9.2.4进行试验,结果处理按GB/T 16777—2008中9.3进行。低温弯折性按GB/T 16777—2008中14.2.4进行试验。 4.20 盐处理 4.20.1 试件处理 在温度为(23±2)℃下,用化学纯NaCl配制成3%的水溶液,将六个试件浸入溶液中,液面应高出试件表面 4.20.2 试验步骤 拉伸性能按4.5进行试验。结果处理按GB/T 16777—2008中9.3进行。 低温弯折性按4.7进行试验。 4.21 人工气候老化 拉伸性能按GB/T 16777—2008中9.2.6进行试验,结果处理按GB/T 16777—2008中9.3进行。低温弯折性按GB/T 16777—2008中14.2.6进行试验。 非外露用产品试验累计辐照能量为1500 MJ/m2(720h)。外露用产品试验时累计辐照能量为3150MJ/m2(约1512h) 4.22 硬度(邵A) 按GB/T 531.1-2008规定进行试验。采用4.3中三层涂膜试件叠加平整后,采用邵A橡胶硬度计测定。 4.23 耐磨性 按GB/T 1768-2006 规定直接采用养护好的涂膜进行,采用型号为CS-10橡胶砂轮。 4.24 耐冲击性 按GB/T20624.2-2006 规定直接采用养护好的涂膜进行。采用 4.25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按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固体含量、表干时间、实干时间。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中所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人工气候老化,产品每两年进行一次; c)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2 组批 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15t为一批,不足15t也作为一批。 5.3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按GB/T 3186规定取样,按配比总共取不少于 5.4 判定规则 5.4.1 单项判定 5.4.1.1 外观 抽取的样品外观符合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 5.4.1.2 物理力学性能 5.4.1.2.1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固体含量、加热伸缩率、粘结强度、处理后拉伸强度保持率、处理后断裂伸长率、硬度(邵A)、耐磨性、耐冲击性、吸水率以其算术平均值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判为该项合格。 5.4.1.2.2不透水性、低温弯折性、定伸时老化以三个试件分别达到标准规定判为该项合格。 5.4.1.2.3表干时间达到标准规定时判为该项合格。 5.4.1.2.4 各项试验结果均符合表1规定,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合格。 5.4.1.2.5 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不合格。 5.4.1.2.6 若仅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再抽同样数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双倍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5.4.2 总判定 性能符合标准第3章3.3条相关类型规定的全部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地址; c)商标; d)产品标记; e)产品使用配比与产品净质量; f)产品用途(外露或非外露); g)安全使用事项以及使用说明; h)生产日期或批号; i)运输与贮存注意事项; j) 贮存期。 6.2 包装 产品用带盖的铁桶或塑料桶密闭包装,不同组分的包装应有明显区别。 6.3 运输与贮存 运输与贮存时,不同类型、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不应混杂。避免日晒雨淋,禁止接近火源,防止碰撞,注意通风。贮存温度10℃~ 在正常贮存、运输条件下,贮存期自生产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