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船壳漆系统的组成由生产单位确定。本标准所规定的油漆性能、试验方法仅适用于船壳漆。
1.1.2 船壳漆应能在常温条件下干燥,其干性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1.3 船壳漆应能和常用车间底漆及防锈漆配套。各涂层的涂装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1.1.4 船壳漆对无空气喷涂无不良影响。在原包装中应无胶冻或结块等现象。若有沉淀经搅拌后能够分散成均匀的液体。
1.2 技术指标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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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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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耐候性作保证项目。
2、试验方法
2.1 漆膜颜色及外观
按GB 1729--79《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进行。
2.2 细度
按GB 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
2.3 附着力
按GB 5210--85《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 粘着拉开法》进行。
2.4 固体含量
按GB 1725--79《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进行。
2.5 柔韧性
按GB 1731--79《漆膜柔韧性测定法》进行。
2.6 耐候性
按GB 1767--79《漆膜耐候性测定法》及GB 1766--79《漆膜耐候性评级方法》进行。
3、验收规则
3.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3.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3.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3.4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5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4、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4.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4.3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4.4 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 录 A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 拉开法试验
(补充件)
该试验采用对接件形式。首先按GB 1727--79《漆膜一般制备法》中规定对试柱进行处理,然后在一个试柱的端面涂敷被试涂料系统(涂刷2道船用防锈漆和2道船壳漆,每道油漆涂刷间隔时间为24h)。其漆膜的总原度按产品技术要求的厚度。涂完最后一道油漆后,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干燥7d,然后用胶粘剂与另一试柱粘接,放置24h进行拉力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油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启、张秀卿、郭方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