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的防污漆系统适用长期浸没于海水的船底部位。
1. 分类
1.1 短期效防污漆系统。
1.2 中期效防污漆系统。
1.3 长期效防污漆系统。
2. 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船底防污漆的组成应由生产厂确定,本标准规定的涂料性能及测试方法均指船底防污涂料的完整配套系统。
2.1.2 船底防污漆从制造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产品在原容器中应能用人工或机械搅拌均匀,且无硬块。
2.1.3 船底防污漆与规定的稀释剂应具有良好的混溶性。
2.1.4 船底防污漆应适用于刷涂、滚涂、无空气高压喷涂法施工,而无流挂、流淌等弊病。
2.1.5 船底防污漆应能在通常的环境条件下涂装和干燥。
2.1.6 船底防污漆应与规定的船底防锈漆相互配套。各涂层的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1.7 船底防污漆的固体分中铜的百分含量应符合专用技术要求。
2.1.8 防污漆膜自然老化或破损时,应能用原防污漆系统进行修补。
2.2 技术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防污性能 |
短期效防污漆系统:海港挂板期效大于12个月 |
细度, μm |
<80 |
粘度,㎡/s |
符合专用技术要求 |
比重 |
符合专用技术要求 |
干燥时间,h |
表干:<8 |
3. 试验方法
3.1 在流动海水中试验方法
按GB 5370--85《防污漆样板浅海浸泡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3.2 细度
按GB 1724--79《涂料细度测定法》进行。
3.3 粘度
按GB 1723--79《涂料粘度测定法》进行。
3.4 比重
按GB 1756--79《涂料比重测定法》进行。
3.5 干燥时间
按GB 1728-79《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进行,其中表干按(甲法)吹棉球法;实干按(乙法)压棉球法进行。
4. 验收规则
4.1 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而防污性能为生产厂保证项目,不作出厂检验项目。
4.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4.3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4.4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5、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5.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5.3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5.4 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