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须履行3项消防责任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目前大部分的新住宅区内基本上都会配备完整的安全消防设施,然而在一些老小区,有些整栋楼房内连最基本的灭火器都没有配备,有些虽然按照规定配备有灭火器,但外层已经布满灰尘,细看才发现已经过了有效期限。一旦某家某户出现火灾,往往容易造成不能及时灭火而引发更大的灾害。
面对这种情况,物业可不能坐视不管了。《办法》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三项消防安全责任:一是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是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同消防设施和器材;三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前两项行为,以及对该两项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餐馆开业前员工得过消防培训关
公众场所是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一旦失火得不到及时处理,往往容易引发大火灾。因此,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在消防知识方面的要求不可马虎。《办法》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培训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记者留意到,《办法》比原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多出一条申报材料的规定: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这意味着公众场所的每个员工都是消防员。
公共场所营业时不得电焊施工
广告牌更换、门面装修……一系列的施工作业免不了需要用到电焊机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具,一旦操作不规范或违规作业,极易引发事故。为了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除了对在公共场所作业有时间规定外,《办法》里也提到七大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与原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要求相比,首次把“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列入培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