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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57-88 溶剂型外墙涂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4-27  浏览次数:179
 中国新型涂料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溶剂型外墙涂料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合成树脂为基料的蒲型建筑外墙涂料

2.     引用标准

GB 1724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 1726 涂料遮盖力测定法

GB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

GB 1729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GB 1733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 1865 漆膜老化(人工加速)测定法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6751 色漆和清漆黑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 7653.3 涂料贮存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9152 建筑涂料涂层试板的制备

GB 9265 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测定法

GB 9266 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测定法

GB 9268 乳胶漆耐冻融性的测定

GB 9271 色漆和清漆黑 标准试板

GB 9780 建筑涂料涂层耐沾污性测定法

3.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在容器 中的状态

 

固体含量,%              不小于

搅拌均匀,无结块

细度,μm                 不大于

45

施工性

45

遮盖力,g/m2               不大于

施工无困难

白色和浅色

140

颜色及外观

符合标准样板,在其色差范围内,表面平整

干燥时间,h               不大于

 

表干

2

实干

24

耐水性,144h

不起泡、不掉粉、允许轻微失光和变色

耐碱性,24h

不起泡、不掉粉、允许轻微失光和变色

耐洗刷性,次              不小于

200

耐沾污性,5次

 

反射系数下降率,%         不大于

15

耐人工老化性,250h

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痕

粉化,级                   不大于

2

变色,级                   不大于

2

耐冻融循环性,10次

不起泡、不剥落、无粉化

 

4.     试验条件

温度:23±2℃;

相对湿度:(50±5)%。

5.     试板

5.1  试验底板的规格及处理

本标准中所用的试验底板,除另有说明外均为石棉水泥平板。其处理按GB 9271中5.3条的规定。涂层的耐水性、耐碱性、耐沾污性、耐人工老化性耐冻融循环性试验的试板尽可能为150mm×70mm×3mm;耐洗刷性试验的试板尽可能为430mm×170mm×3mm。

5.2  涂层样板的制备

GB 9152中体积法进行刷涂制板。其涂刷量第一道为1.2mL/d㎡,第二道为0.8mL/d㎡,平均为1mL/d㎡(以涂-4杯粘度45±5s计),两道刷涂间隔时间不小于24h,涂完两道后于第4章条件下放置7d,再进行各项性能测试。

6.     试验方法

6.1  涂料在容器中状态

GB 6753.3进行。

6.2  涂料固体含量

GB 6751进行。

6.3  涂料细度

GB 1724进行。

6.4  涂料施工性

GB 9152中刷涂法,按5.2条规定的涂刷量进行。

6.5  涂料遮盖力

GB 1762之甲法进行。

6.6  涂层颜色及外观

GB 1729中乙法进行,试板为玻璃板。

6.7  涂层干燥时间

GB 1728进行,试板为玻璃板。表干时间按乙法测试,实干时间按甲法测试。

6.8  涂层耐水性

5.2条制板,按GB 1733进行测试。

6.9  涂层耐碱性

5.2条制板,按GB 9265进行测试。

6.10  涂层耐洗刷性

5.2条制板,按GB 9266进行测试。

6.11  涂层耐沾污性

5.2条制板,按GB 9780进行测试。

6.12  涂层耐人工老化性

5.2条制板,按GB 1865进行测试。

6.13  涂层耐冻融循环性

5.2条制板,按GB 9268进行测试。

7.     验收规则

7.1  标准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例行检验项目。其中,涂料的容器中状态、固体含量、细度、遮盖力、涂层的颜色及外观、干燥时间、耐碱性攻项列为出厂检验项目。

7.2  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

7.3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时,产品即为不合格,收货部门有权退货。

7.4  产品按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7.5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7.6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8.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8.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

8.2  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测试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8.3  产品在运输时,防止雨淋、目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8.4  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为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标准由上海市涂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月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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