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用底漆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安全、卫生及环保等。
本标准适用于由树脂、颜料、溶剂、助剂经研磨而成的主要用于自行车底层涂装的涂料。
2. 引用标准
GB 1728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 1729 漆膜颜色及外观测定法
GB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 1734 漆膜耐汽油性测定法
GB 1763 漆膜耐化学试剂测定法
GB 1922 溶剂油
GB 2536 变压器油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6682 实验室用水规格
GB 6739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 6742 漆膜弯曲试验(圆柱轴)
GB 6751 色漆和清漆 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
GB 6753.1 涂料研磨细度的测定
GB 6753.4 涂料流出时间的测定 ISO流量杯法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HG 2—1047 电泳漆电导率测定法
HG 2—1048 电泳漆泳透力测定法
HG 2—1611 漆膜耐油性测定法
3. 产品分类
I型为各色酚醛和环氧酯类阳极电泳漆。
II型为沥青烘干底漆。
4.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技术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Ⅰ型 |
Ⅱ型 |
|||
漆膜颜色和外观 |
符合标准样板及色差范围,平整光滑 |
|||
细度,μm ≤ |
50 |
35 |
||
粘度(ISO6号杯),s ≥ |
—— |
20 |
||
干燥时间 |
160±2℃h ≤ |
1 |
—— |
|
200±2℃h ≤ |
—— |
0.5 |
||
固体含量,% ≥ |
50 |
—— |
||
光泽 60% ≤ |
—— |
30 |
||
柔韧性,mm ≤ |
2 |
22 |
||
冲击强度,kg.cm ≥ |
50 |
|||
附着力(划格法),级 ≥ |
1 |
|||
耐盐水性 |
32h |
不起泡、不脱落、允许其它轻微变化 |
—— |
|
24h |
—— |
不起泡、不脱落、允许其它轻微变化 |
||
耐油性(浸于GB 2536 10号变压器油中24h) |
不起泡、不起皱、不脱落、允许其它轻微变化 |
|||
耐汽油性(浸于GB 1922NY-120号溶剂油中24h) |
不起泡、不起皱、不脱落、允许其它轻微变化 |
|||
漆液pH值 |
7.5~9 |
—— |
||
漆液电导率,ms/cm ≤ |
2 |
—— |
||
漆液咏透力cm ≥ |
8 |
—— |
||
5. 试验方法
5.1 漆膜颜色和外观
按GB 1729规定进行。
5.2 干燥时间
按GB 1728规定中甲法进行。
5.3 粘度
按GB6753.4规定进行。I型用ISO 6号杯。
5.4 细度
按GB 6753.1规定进行。
5.5 光泽
按GB 9754规定进行。
5.6 冲击强度
按GB 1732规定进行。
5.7 柔韧性
按GB 6742规定进行。
5.8 附着力
按GB 9286规定进行。
5.9 固体含量
按GB 6751规定进行。
5.10 耐盐水性
按GB 1763规定中甲法进行。
5.11 耐汽油性
按GB 1734规定中甲法进行。
5.12 耐油性
按HG 2—1611规定中2.3进行。
5.13 漆液pH值
测定pH值所用的酸度计其精确度在±0.1范围内,漆液的固体含量应为(12±0.5)%,漆液温度为25±1℃,稀释用水按GB 6682实验室用三级水。
5.14 漆液电导率
按HG 2—1047规定进行〔漆液固体含量应为(12±0.5)%〕。
5.15 漆液泳透力
按HG 2—1048规定进行,所用的电压和各项漆膜性能测定时制备漆膜的泳板电压必须是同一电压漆液固体含量为(12±0.5)%。
6. 检验规则
6.1 自行车用底漆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2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产品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6.3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6.4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按GB 9750规定进行。
7.2 包装
产品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应符合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
产品在封闭原包装的条件下,贮存期自生产完成之日起为一年。
8. 安全、卫生、环保规定
该漆含有二甲苯、丁醇等有机溶剂,属于易燃液体,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施工场所应采取通风、防火、防静电、防中毒等措施,遵守涂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表2 施工场地空气中在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和防爆防火安全参数
名 称 |
最高容许浓度mg/m3 |
最大爆炸压力Mpa(kgf/cm2) |
爆炸极限(体积%) |
爆炸危险度 |
闪点℃ |
自燃点℃ |
|
下 限 |
上 限 |
||||||
二甲苯 |
100 |
0.77(7.8) |
1.1 |
7.0 |
5.4 |
25 |
525 |
丁醇 |
200 |
0.73(7.45) |
3.7 |
10.2 |
-- |
35 |
343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振华造漆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和平、陈雅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