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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351-92船底防锈漆通用技术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4-27  浏览次数:43
 中国新型涂料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船底防锈漆的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适用于长期浸没于海水的钢质船舶船底部分防锈漆配套系统,也可用于其他海洋钢质结构设施的水下防锈系统。

2.         引用标准

GB 1728 漆膜、腊子膜干燥时间测定

GB 1763 漆膜耐化学试剂性测定法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 5210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  拉开法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防锈等级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3.         分类和组成

3.1  完整的防锈漆配套系统其防锈有效期分为:

一级防锈有效期  30个月

二级防锈有效期  18个月

三级防锈有效期  12个月

3.2  完整的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应由防锈底漆、中间层漆或包括车间底漆而组成。除非另有说明,本标准所规定的防锈漆性能、测定方法适用于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必须能在通常自然环境条件下涂覆和干燥(或固化)。

4.1.2  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的各漆层的干燥时间按产品标准规定。

4.1.3  船底防锈漆系统的各漆层膜厚度必须符合施工规范或技术要求。

4.1.4  船底防锈漆必须能与相应的车间底漆及相应的防污漆配套使用,所构成漆膜应达到规定的防锈能力。

4.1.5  完整的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应与船舶使用的阴极保护相适应。船底漆漆膜耐阴级保护电位适宜的电位值范围为-0.8-1.2V(相对银/氯化银参比电极)。

4.1.6  在维修船底时,应能用原系统的船底防锈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系列船底防锈漆进行修补。

4.2  技术指标

4.2.1  单独船底防锈底漆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干燥时间

表干,h

实干,h           不大于

附着力,级       不大于

耐盐水性

浸盐水21d

 

按产品技术要求

24

2

 

漆膜无脱落,允许锈蚀面积不超过5%

 

4.2.2  完整的船底防锈漆配套系统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干燥时间

表干,h

实干,h     不大于

 

按产品技术要求

24

附着力,Pa  不小于

沥青类

196×105

其他类6

294×10

耐盐水性

浸盐水30个月(一级)

浸盐水18个月(二级)

浸盐水12个月(三级)

漆膜无脱落,允许锈蚀面积不超过5%

5.试验方法

5.1  干燥时间

5.1.1  表干

  GB 1728中表面干燥时间测定法之乙法进行。

5.1.2  实干

  GB 1278中实际干燥时间测定法之甲法进行。

5.2  附着力

5.2.1  漆膜与裸露钢板间的附着力(单独防锈漆)

取厚度为1.52.0mm的冷轧型钢板,除锈至符合GB 8923Sa2.5级。

GB 9286规定进行测试。

5.2.2  漆膜层间附着力(完整配套系统)

GB 5210规定进行测试。

5.3  耐盐水性

  GB 17633.1条耐盐水性的测定之甲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指标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若其中干燥时间和附着力两项列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产品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指标。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3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6.4  产品GB 3186--82进行取样,样品应分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用样品。
6.5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6.6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7.         标志

GB 9750规定进行。

8.         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装置不大于容积的95%。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8.2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

8.3  产品在符合8.18.2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开林造漆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725研究所负责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瓞玺、金中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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